|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2026〕3号) |
当事人名称:天津恒和汽车装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3F2M3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四道桥中港城建材市场T区5号场地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塑料件内饰加工,从2025年4月至7月分批次新增生产设备(两套UV树脂喷涂设备、一套烤漆房、一条UV机干燥设备)至海川街厂房并投入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202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规定,你单位该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个月内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即人民币792.22元(柒佰玖拾贰元贰角贰分)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