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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南港)应急罚〔2025〕2-1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16:58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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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XXXX性别:XXXX年龄:XXXX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X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

    所在单位:XXXX职务:XXXX单位地址:XXXX

    被处罚单位:涵玥晶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通达路3号增2号邮政编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职务:XXXX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涵玥晶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进行上岗作业。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作业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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