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开综执简决字(2025)第018号)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开综执简决字(2025)第018号) | |
案件名称 | 李**倾倒生活垃圾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开综执简决字(2025)第018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北部片区纺一路与轻二街交口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
违反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倾倒垃圾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 年3月2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200元 |
执法人员 | 陈** 02000174570、李** 02000174562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线上申请渠道:kfqxzfy@teda.gov.cn);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