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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12-10 10:38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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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XXXX  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所在单位:XXXX  职务:XXXX  单位地址:XXXX

    被处罚单位:天津环捷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南港工业区南堤路(东)53号  邮政编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甲类库F01(爆炸性危险环境)内储存了危险化学品,但使用了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第14项 第B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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