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4〕6-4号 |
被处罚人:XXXX 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所在单位:XXXX 职务:XXXX 单位地址:XXXX
被处罚单位:豪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昌街39号 邮政编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10kV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工张禹博所持高压电工作业证于2024年6月1日到期,复审 未通过,不具备高压配电室上岗作业资格;
2.10kV高压配电室安全工器具(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事实1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 知》资格、培训类第6条第1款,决定给予 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事实2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综合类第10条第1款第1项,决定给予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二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