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2024〕6号 |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津南区景泽建筑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张清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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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月桥村二区92号
2024年8月30日上午9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塘融创君澜小区居民投诉举报,反映天津地铁Z2线08标项目昼间施工扰民影响休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0时55分到达天津地铁Z2线08标项目施工现场,你单位正在进行GD63号墩基坑拉森桩施工。我局委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监测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1时31分对天津地铁Z2线08标项目施工场地开展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噪委24-08-01)结果显示测点位置GD63号墩北侧围挡外1米处,2类功能区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8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标准限值70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噪委24-08-01)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但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