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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4〕6-2号
发布日期: 2024-05-14 17:07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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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4〕6-2号

    被处罚人: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XXXX家庭住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所在单位:XXXX 职务: XXXX单位地址:XXXX

    被处罚单位: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区(北部组团)轻二街588号 邮政编码:300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3日,我办执法人员对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车间北侧和南侧配电箱缺少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线辅助下料平台爬梯仅设置单侧扶手,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3条梯宽不大于1100 mm 两边敞开的斜梯,应在两侧均安装梯子扶手的规定;挤出生产线转动部位有220mm*220mm的裸露部位,距地面1200mm,未加防护措施,存在机械伤害风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爬梯护栏和转动部位防护罩均属于安全设备; 3.投料平台临边作业防护卷帘未放下,蔡帅领在投料平台上应放下防护卷帘而未放下,未起到防护作用。1.现场检查记录(津开南港)应急现记〔2024〕6-21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开南港)应急责改〔2024〕6-7号 3.文书送达回执(津开南港)应急回〔2024〕6-2号 4.询问通知书(津开南港)应急询〔2024〕6-3号 5.立案审批表(津开南港)应急立〔2024〕6-2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津开南港)应急法审〔2024〕6-2号 8.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开南港)应急事审〔2024〕6-2号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企业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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