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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4〕6-1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13:33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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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天津市紫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中区(北部组团)轻四街628号 邮政编码:300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30日,我办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紫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分纸机刹车盘裸露区域存在机械伤害风险,现场未设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第6.1.6条的规定;2.维修区380V切割机只接三根火线,未接地线,存在触电风险,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津开南港)应急现记〔2024〕6-8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开南港)应急责改〔2024〕6-4号 3.文书送达回执(津开南港)应急回〔2024〕6-1号 4.询问通知书(津开南港)应急询〔2024〕6-1号 5.立案审批表 (津开南港)应急立〔2024〕6-1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开南港)应急法审〔2024〕6-1号 8.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 (津开南港)应急事审〔2024〕6-1号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现场照片 12.组织机构图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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