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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3-12-11 17:27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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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安培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375495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昌

    你单位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超标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经开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开展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测。现场检查及监测时,你单位制二课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气委23-11-02)结果显示你单位制二课生产车间混料投料区厂房顶封闭天窗侧排轴流风机东侧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31mg/m3,超过了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规定(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限值4mg/m3),超标1.8275倍。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及提出陈述、申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2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3〕4号)、2023年11月2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2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1000元(叁拾万零壹仟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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