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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09-05 13:55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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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港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按照天津经开区管委会批复的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储罐区液碱(卸车)操作规程(试行)》,涉事罐车进行过磅后,未落实对进入液碱卸车区域车辆进行引导的要求;涉事罐车进入液碱卸车区域后,未落实相关检查确认要求。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警告;人民币2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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