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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50-6391-2020-00001
发布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文日期: 2020-04-17
废止依据: 已失效
有效性: 无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结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建立、健全与区域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津人发〔2015〕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4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14〕23号)等国家和本市、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结合经开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此预案。

1.3编制原则

遵循“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依法应对;坚持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经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由经开区党委、管委会负责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6应急响应

1.6.1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后,经开区党委、管委会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专业处置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后,经开区现场指挥部统一并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接受现场统一指挥。

1.6.2经开区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三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势态发展,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6.3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现场总指挥由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行业分管领导、园区分管领导、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医疗、事故企业、属地街道等主要现场处置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现场总指挥由行业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园区分管领导、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医疗、事故企业、属地街道等主要现场处置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现场总指挥由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园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医疗、事故企业、属地街道等主要现场处置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应同时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1.6.4在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未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前,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园区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承担现场总指挥、副指挥职责。

1.6.5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公安、消防、交通、建交局、生态环境局、海事、气象、属地街道、泰达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于家堡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南港开发公司及下属公司等参与现场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经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六类预案组成:

①总体应急预案。是经开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③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某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任务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④园区应急预案。是园区管理部门为应对本园区内有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⑤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⑥公寓、街道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公寓管理部门、街道及基层组织依据职责而制定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行动方案。

1.7.2应急预案要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转发、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经开区层面和部门层面应对行动。

1.7.3园区、公寓、街道、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7.4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1.7.5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1.7.6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1.7.7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经开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1.1在党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接上级应急指挥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分析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辖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总结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调集经开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时决定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必要时请求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调集公安、民政、卫生防疫、农业等有关部门、驻区武警部队,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经开区应急委主任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委、管委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泰达街道、泰达控股公司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执行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经开区应急委成员由经开区各内设部门、专业工作机构、经开区一级及归口管理企业、担负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消防、公安、武警、海事、边防、海警及驻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泰达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3南港工业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天津海上搜救中心南港海上搜救分中心(简称南港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南港海上搜救分中心主任由党委、管委会分管南港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大港海事局。凡涉及海上应急反应的行动,如预警和预防、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理、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均按照《天津南港工业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天津南港工业区海上防污染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执行。

2.2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

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应急委),应急委下设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应急办由党委办、应急局、南港综合办、南港应急局、泰达街道共同组成,加挂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办公地点设在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应急局负责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日常运行管理。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大厅、泰达街应急指挥大厅作为备份的指挥场所,分别由南港应急局、泰达街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必要时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办建立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开区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管委会行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经开区道路交通、国家安全、反恐怖、信访维稳领导小组等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滨海新区有关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经开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3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2.4.1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依托专项指挥部,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病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通报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党委、管委会协调处置。

2.5园区应急机构

经开区各园区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应急管理责任部门,南港应急局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责任部门,在党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园区应急值守机制,及时接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属地公安、消防、交管、海事、医疗、公用设施供给单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园区有关负责同志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集园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泰达街应急机构

泰达街工委、办事处、社会管理委员会是经开区居民社区红线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责任主体,同时是辖区内涉及城管、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7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各工业园区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保障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涉危重点企业等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2.8应急专家名录

各专项指挥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信息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支持,针对区域应急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区域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党委、管委会报告。

3.1.2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

3.1.3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因素,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统筹安排应对防灾减灾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3.1.4要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

3.2.1健全专业监测信息获取渠道。应急指挥中心、南港应急指挥中心、规自局、建交局要健全与气象、海洋、水务、地震、地质、卫生防疫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领域专业机构的信息获取渠道,及时获取有关灾害的预测、评估、分析、会商信息向党委、管委会报告。

3.2.2加强风险隐患监测。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建交局等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监测设备,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实现全天候自动化监测,完善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

3.3预警信息

3.3.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于其他突发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研判,草拟发布警示通报或警示信息,报经开区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对外发布。

3.3.2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通过微信、传真、短信群发、有线电视等渠道转发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转发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3采取应对措施

(1)收到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③向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④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的措施包括: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向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由发布单位负责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收到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转发预警调整解除信息。

3.4信息报告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拨打110、119、120请求专业救援的同时,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将事件情况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25201111报告。

发生在南港工业区的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负责同志应及时向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南港值班室63300119报告。

3.4.2应急指挥中心要畅通与管委会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各应急处置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15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报告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25201111,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以短信、邮件、传真等文字形式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在南港工业区,各应急处置单位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15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报告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南港值班室63300119。

3.4.3在南港工业区内,南港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事件报告后,应15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报告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开区党委办公室,3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南港综合办公室接到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报告后,应15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报告经开区党委办公室并通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3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3.4.4获悉突发事件后,经开区应急局、南港应急局、党委办、泰达街道负责按照职责分工,30分钟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向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文字信息。

3.4.5对于经开区管委会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核实,10分钟内电话反馈事件核实情况,要求回复文字信息的应于20分钟内反馈。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值班部门来电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党委办负责向上级党委、政府值班部门20分钟内电话反馈核实情况,要求回复文字信息的应于40分钟内回复事件核查文字信息。

3.4.6经研判,园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有可能对属地区县、街镇造成影响的,现场指挥部应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报请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3.4.7对于虽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有进一步恶化、扩大趋势的事件信息,各单位也须按信息报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4.8信息报告遵循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报告人、审核人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送信息应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

3.4.9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上级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5先期处置

3.5.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及时向110、119、120、12395等社会报警台寻求救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25201111(南港工业区内,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南港值班室63300119)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有关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3.5.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级组织、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辅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5.3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及现场处置需求报告应急指挥中心,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资源需求等情况。

3.5.4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汇总的各方面信息报告现场牵头处置部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调度有关单位及处置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并将事件情况向党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报告。

3.5.5各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各园区管理部门接到事件通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第一时间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3.5.6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适时决定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确定响应等级、集结地点。党委、管委会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集结地点组织应急联动处置。

3.5.7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决定启用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大厅、泰达街应急指挥大厅。应急局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间音、视频信息畅通;南港应急局、泰达街道分别负责保障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大厅、泰达街应急指挥大厅与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间音、视频信息畅通,为应急决策会商提供应急信息保障。

3.6指挥协调

3.6.1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开区党委、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由应急指挥中心、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标准,初步会商研判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别向应急委执行副主任、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建议。启动一级响应经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实施;启动二级响应经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实施;启动三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实施。应急指挥中心、南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根据应急预案及响应等级,调集有关处置力量赶赴现场,协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部。牵头处置部门到达现场后,负责妥善选择现场指挥地点,召集各现场处置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现场会商会议,由现场总指挥宣布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各方面先期处置情况汇报,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统一设置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媒体接待场所,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3)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应急委主要领导宣布成立总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根据应急委统一部署调集事件处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指挥大厅或临时指定地点集结,会商事态发展,研究处置措施,部署应急行动方案,保障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协同联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驻区单位、公安、消防、武警队伍在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协同联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2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总指挥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研究伤员紧急救治、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应急设施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事项;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加强舆情引导,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第一时间通过泰达政务网、官方微信、微博发布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一般下设抢险救援、信息舆情、医疗救助、疏散安置、治安交通、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总指挥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研究抢险救援、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疏散转移等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加强舆情引导,第一时间向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件处置进展及现场应急处置资源需求,及时研判事态进展,必要时向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一般下设抢险救援、信息舆情、医疗救助、治安交通、综合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3)启动突发事件三级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现场先期处置情况介绍,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恢复等工作方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汇报事件处置进展,审核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研判事态处置进展,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向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或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3.7救援行动与处置措施

3.7.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开区党委、管委会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措施。

(3)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勘测仪等信息技术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

(4)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8)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9)启用区应急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互动,协调滨海新区红十字会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加强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7.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党委、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性质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发生。

(4)报请上级网信部门协助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报请滨海新区公安部门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报请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协调,加强对辖区内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报请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8新闻发布

3.8.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依照国家政务公开及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实施,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3.8.2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党委办负责牵头研究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舆情引导应急预案,必要时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持续、准确、客观、全面回应公众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9扩大响应

3.9.1当一般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由经开区应急委向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请求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组织调动滨海新区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增援。

3.9.2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同意提升应急响应等级,有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实施指挥后,经开区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接受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经开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归口并入滨海新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0应急结束

3.10.1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或威胁已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10.2由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置结束。设立总指挥部的,经现场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同意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由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由上级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10.3应急结束后,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4恢复与重建

4.1善后措施

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1)滨海新区公安局或属地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泰达街道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动植物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3)建交局、南港规建局、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被破坏的城市设施进行修复。

(4)用于突发事件善后恢复及灾民救济的补偿资金,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未明确规定的,财政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安排补偿资金。

(5)审计局负责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及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跟踪审计。

(6)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园区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7)规自局负责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新址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的审批工作。

(8)建交局、南港规建局牵头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维修等,做好规划方案设计工作,组织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维修或重建工作。

(9)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有关单位清理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10)商投办、企服局、贸发局、各招商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11)党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措施。

4.2社会救助

4.2.1应急局、南港应急局、泰达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接滨海新区做好辖区内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4.2.2泰达街道、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会同上级政府部门,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4.2.3泰达街道、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对接滨海新区红十字会、经开区慈善协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捐赠的救助款物,主动公开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4.2.4党委办、法援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司法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2.5企服局、经开区总工会、两新办等部门,要加强受灾企业灾情调查、帮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帮助群众稳定情绪,增强自信,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协助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3保险

应急局、南港应急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局配合,研究加快保险制度建设,在财力承受范围内,探索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扩大灾害保险覆盖面,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金融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4.4调查评估

4.4.1一般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由经开区管委会或经开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配合作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5保障机制

5.1队伍保障

5.1.1建立以经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武警、预备役部队等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5.1.2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发消防支队、滨海消防支队以及各园区属地消防队伍是综合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属地公安干警、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力量,应急办要加强与属地公安、消防、武警队伍的信息沟通,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5.1.3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用基础设施、通信与信息化、商贸旅游、公寓管理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根据风险防范与应对工作需要,牵头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能力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用。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队伍的结构和区域分布,配备必要处置装备,完善处置人员必要防护、保障措施,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5.1.4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密集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5.1.5辅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社会化的应急服务机构、红十字会、志愿者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平时辅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2物资保障

5.2.1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节俭高效的原则,应急物资储备采取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家庭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管委会负责储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5.2.2各专项指挥部、各园区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领域、本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所需常备救援物资及个人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5.2.3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部门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组织制定防灾减灾的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与救灾物资,建立与滨海新区民政部门、商业企业的应急物资协议储备、紧急调拨、补偿机制,确保灾难发生时救灾物资的紧急调集。

5.3资金保障

5.3.1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演练和救援救灾所需经费,按规定流程编报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管委会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5.3.2为保障预算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应急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专款专用方式,当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资金额度填平补齐。

5.3.3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研究提出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物资补偿、灾害救助方案,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3.4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提出,按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统一支付。

5.3.5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5.3.6应急局、南港应急局、审计局、纪委、财政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使用情况及捐赠和援助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5.4指挥与通信保障

5.4.1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应急指挥平台、移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管理,不断优化突发事件监控监测、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资源调用、培训演练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实现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与南港应急指挥中心的数据联通。

5.4.2党委办负责智慧城市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GIS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及视频监控、人口信息、车辆运行信息等大数据共享资源保障。南港规建局负责为南港应急指挥平台正常运行提供GIS地理信息系统服务。

5.4.3党委办、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建立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5.5治安保障

5.5.1党委办、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要加强与滨海新区公安局、市武警总队值勤第三支队的沟通联络,配合公安、武警部门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重要目标、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保、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

5.5.2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5.5.3事故发生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6医疗卫生保障

5.6.1党委办负责建立与泰达街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送与协调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泰达街道或请求滨海新区卫计委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等不同环节需求,及时调度医疗资源组织救护。

5.6.2泰达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是辖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重要力量,滨海新区红十字会、开发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是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力量,紧急情况下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5.7交通运输保障

5.7.1运服中心负责建立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专业队伍,掌握交通运输单位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等具体情况,制定紧急情况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应急预案,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车辆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开启沿线限高设施,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5.7.3遇有道路受损影响交通时,建交局负责协调各专业公司及时抢修受损道路,确保道路畅通。

5.8避难设施保障

5.8.1应急局、南港应急局、建交局、规自局、南港规建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提交规划部门统筹纳入控规编制中。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5.8.2轻轨场站、商业综合体、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9公共设施应急保障

建交局、南港规建局、基建中心负责组织专业公司,保障水、电、气、热供给,保障市政路桥、路灯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泰达街道负责保障路面交通设施正常使用。

5.10气象服务保障

5.10.1滨海新区气象预警中心根据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对指定日期或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5.10.2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至经开区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天气防范工作。

5.11信息保障

5.11.1规自局、南港规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协助提供有关地下管网及地上构筑物资料。

5.11.2党委办、泰达有线网络公司、易泰达科技公司负责保障通讯、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城市运行管理相关信息支撑。

5.12法律保障

5.12.1党委办会同党建工作部、应急局、南港应急局、人社局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

5.12.2法援中心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组织律师队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5.13专家队伍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本行业领域应急专家名录,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并将专家信息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5.14宣教培训

5.14.1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在“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特殊日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防灾减灾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5.14.2党委办、党建工作部、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机关干部应急培训,提高机关干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衔接

6.1.1应急局、南港应急局会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园区管理部门针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园区应急预案,按程序报经开区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6.1.2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企业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园区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应急专家、队伍、物资等保障方案。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

6.1.3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园区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6.1.4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6.1.5经开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对会议、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6.2预案审批与备案

6.2.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局、南港应急局共同负责起草,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提交法制部门司法审核后,报请经开区党委、管委会批准后以管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事件牵头处置部门负责起草,需征求预案处置各相关单位意见,与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提交法制部门司法审核后报请经开区党委、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园区应急预案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起草,需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应急处置等相关单位意见,与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经开区党委、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以单位名义印发。经开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报请党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党委、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报滨海新区政府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经开区应急局。

6.2.2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①总体应急预案报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②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③部门应急预案、直属企业应急预案报送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备案,抄送应急局。

④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街道应急预案报送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及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的,应同时抄送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备案。

驻经开区中央企业集团、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同时抄送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备案。

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滨海新区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6.3预案演练与评估修订

6.3.1牵头预案编制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风险分析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园区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应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报应急局备案(南港各部门报南港应急局备案),并至少于演练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报应急局(南港应急局)。

6.3.2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两次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配合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配合各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园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3.3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园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园区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园区应急演练每年需至少开展1次,可与综合应急演练合并开展。

6.3.4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应至少组织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

6.3.5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3.6各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6.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8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7附则

7.1经开区党委、管委会严格实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2完善应急管理绩效考核。经开区党委、管委会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应急局、南港应急局负责根据党委、管委会要求,加强对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7.3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报请滨海新区政府建议评定为烈士。

7.4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开发〔2015〕15号)、《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港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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