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滨海新区开展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关于转发滨海新区开展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7号以及2017年全市商务工作总体安排,现开展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并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市商务委将结合各区申报的情况研究制定贸易型部扶持政策。
二、申报范围。新型贸易总部应为境内外企在我市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仓储等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或者基于互联网、云计算、供应链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企业性质包括国有、民营、外资和中外合资等所有形式。
三、申报条件。注册在开发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我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批发零售类: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2.国际贸易类: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
3.物流仓储类: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
4.生活服务类: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5.平台交易类:注册会员或入住商家超过2000家.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
有申报需求的企业,请于8月12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简介送至开发区管委会A区三楼贸易发局服务贸易科,并将电子版发至zhangyuan@teda.gov.cn。
联系人:张园 电话:25201501
附件:2017年度新型贸易总部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