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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3 00:0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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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市科委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内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

    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提升工程中心发展质量,市科委近期将对2013年底前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与目的

    评估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评估目的是通过全面评价工程中心近三年内(2015-2017年)的运行与管理绩效,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建立工程中心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工程中心的布局优化和建设发展。

    二、评估原则与重点

    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注重评估工作实效。评估重点包括工程化研发方向与条件、工程化研发任务与成果、行业影响与贡献、运营管理能力等内容。

    三、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由“工程化研发方向与条件”、“工程化研发任务与成果”、“行业影响与贡献”、“运营管理能力”4个一级指标及相关二级指标组成。考虑到企业类(依托企业和企业类科研院所组建)、公益类(依托高校或事业类科研院所组建)工程中心运行表现上的差异性,在统一的指标体系框架下,对于两类工程中心个别指标的权重和评价标准有所不同。

    四、评估程序

    主要包括评估材料准备与审查、专家会议评审和评估意见反馈及处理三个阶段。

    (一)材料准备与审查

    1.工程中心按要求准备并提交三年运行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工作总结中应列举三年内的工程化研究方向和重点研发任务、人才队伍和研发条件建设、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获得的奖励和知识产权、成果应用推广情况、开放服务成效、运营管理状况等,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2.依托单位审查其评估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异议,完善评估材料。

    3.评估材料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依托单位报送主管部门(依托高校的由高校负责审核盖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院所、大型国企由所属局级单位审核盖章)。主管部门负责对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验,审核盖章。

    4.工程中心将材料提交市科委,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工程中心按审查意见和核查结果于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评估材料。

    (二)专家会议评审

    1.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召开工程中心专家评估会议。专家组审阅工程中心评估材料,听取工程中心工作报告,进行讨论评议。每位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独立记名打分。专家组对每一个工程中心形成评估意见。

    2.评估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同行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评估中对专家实行信用记录。专家应就可能涉及与某个工程中心有利益冲突的评估工作,主动提出回避;工程中心如发现涉及利益冲突的评估专家,也可提出回避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意见反馈及处理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估的中心,须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向市科委提交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工程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准确理解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准备工作。工作中应注重向上级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做好报告,加强衔接,争取支持。

    2.在评估材料准备和接受评估过程中,各工程中心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违反科研诚信的情况将被纳入评估的诚信记录,取消评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3.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胶装,书脊为工程中心名称,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请于11月29日前,将评估材料纸质版(盖章原件一式六份)及电子版,送至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联盟(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科技档案馆大楼504室,邮箱:tissyangyu@126.com)。

    联系方式: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代腾飞  25201230

    附件:

    1.2017年参加评估的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名单

    2.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2017年11月13日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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