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街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津滨新村执强决字[2021]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因你(单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南侧4.3米处)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04月12日 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新村执限拆字[2021]1号,经催告和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于2021年11月15日 至2021年11月19日 ,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南侧4.3米处)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1年10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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