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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琪琪美容 护肤店未按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19 17:34      来源: 泰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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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琪琪美容护肤店未按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琪琪美容护肤店(经营者:张维菊):

    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于2025年7月15日前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观塘苑-洞庭路4759号未按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在主干路两侧,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形式1项不符合,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附件2行政处罚(强制)裁量基准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1第12-Ⅱ-1.41,可处32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琪琪美容护肤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35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邱成浩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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