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晶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晶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晶:
经查张晶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1-102产权人,因涉嫌在居民区内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本单位已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调查,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张晶于2024年7月24日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1-102南侧将绿地进行圈占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图,证明违法位置的四至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现场勘验及取证过程,远洋社区工作人员王帅、吴增莲见证现场勘验过程;
证据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秋韵园小区总平面图,证明被当事人圈占的地方原规划为绿地;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张晶并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改正时限来将违法行为改正。
2024年12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泰街(镇)罚先告【2024】1-3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案不满足听证条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1-102处实施了在居民区内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需知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 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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