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街道办事处部分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磊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磊:
经查李磊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2-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磊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2-102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规划绿地毁坏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磊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磊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磊:
经查李磊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2-102产权人,因涉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磊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2-102房产周围有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磊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现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圈占设施,并处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刘昱恺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昱恺:
经查刘昱恺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3-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刘昱恺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3-102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规划绿地毁坏,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种植蔬菜)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刘昱恺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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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刘昱恺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昱恺:
经查刘昱恺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3-102产权人,因涉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刘昱恺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3-3-102房产周围有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刘昱恺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现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圈占设施,并处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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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才田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才田:
经查李才田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才田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1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规划绿地毁坏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才田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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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才田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才田:
经查李才田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1产权人,因涉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才田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1房产周围有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才田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现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圈占设施,并处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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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思遥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思遥:
经查李思遥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思遥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2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规划绿地毁坏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上覆假草坪)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思遥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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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思遥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思遥:
经查李思遥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2产权人,因涉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李思遥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4-2-101房产周围有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李思遥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现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圈占设施,并处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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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黄志强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黄志强:
经查黄志强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5-1-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黄志强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5-1-101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规划绿地毁坏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黄志强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黄志强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黄志强:
经查黄志强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5-1-101产权人,因涉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黄志强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5-1-101房产周围有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黄志强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现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圈占设施,并处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袁博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袁博:
经查袁博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本单位已于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袁博于2024年7月12日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周围将原规划绿地毁坏并进行硬化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图,证明违法位置的四至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现场勘验及取证过程,远洋社区工作人员吴增莲、王帅见证现场勘验过程;
证据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秋韵园小区总平面图,证明被破坏的地方原规划为绿地;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袁博并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改正时限来将违法行为改正;
证据六:物业方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小区一楼单价要比其他楼层高以及开发商在居民购房时曾有“一楼带小院”的承诺,物业口头告知允许在绿篱以内的“小院”地面进行硬化,且该标准和业主沟通过。
2024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泰街(镇)罚先告【2024】1-3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案不满足听证条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周围实施了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伍佰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证据六所证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需知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地址: 天津开发区睦宁路五十五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袁博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袁博:
经查袁博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产权人,因涉嫌在居民区内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本单位已于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袁博于2024年7月12日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南侧将小院进行圈占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图,证明违法位置的四至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现场勘验及取证过程,远洋社区工作人员吴增莲、王帅见证现场勘验过程;
证据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秋韵园小区总平面图,证明被圈占的地方原规划为绿地;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袁博并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改正时限来将违法行为改正。
2024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泰街(镇)罚先告【2024】1-3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案不满足听证条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3-102处实施了在居民区内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需知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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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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