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刘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刘颖:
经查刘颖系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1-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本单位已于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刘颖于2024年7月12日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1-102周围将原规划绿地破坏并进行硬化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图,证明违法位置的四至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现场勘验及取证过程,远洋社区工作人员吴增莲、王帅见证现场勘验过程;
证据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秋韵园小区总平面图,证明被破坏的地方原规划为绿地;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刘颖并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改正时限来将违法行为改正;
证据六:物业方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小区一楼单价要比其他楼层高以及开发商在居民购房时曾有“一楼带小院”的承诺,物业口头告知允许在绿篱以内的“小院”地面进行硬化,且该标准和业主沟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泰街(镇)罚先告(2024)1-3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案不满足听证条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天津开发区秋韵园6-1-102周围实施了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伍佰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证据六所证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需知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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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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