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张荷叶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张荷叶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张荷叶:
经查张荷叶系开发区秋韵园4-1-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我单位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现查明,张荷叶在开发区秋韵园4-1-101房产周围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将绿地毁坏并硬化处理)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张荷叶的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人: 冯雪晴
联系电话: 022-2532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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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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