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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秋韵园小区所涉及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圈占绿地、违法建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21 19:31      来源: 泰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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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秋韵园小区所涉及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圈占绿地、违法建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李磊、刘昱恺、李才田、李思遥、黄志强:

    经查李磊系开发区秋韵园3-2-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刘昱恺系开发区秋韵园3-3-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李才田系开发区秋韵园4-2-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李思遥系开发区秋韵园4-2-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黄志强系开发区秋韵园5-1-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上述行为我单位均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关于李磊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3-2-102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关于刘昱恺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3-3-102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关于李才田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4-2-101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关于李思遥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4-2-102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关于黄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5-1-101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本公告刊登在    2024年11月21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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