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秋韵园小区所涉及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圈占绿地、违法建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关于秋韵园小区所涉及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圈占绿地、违法建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李元丽、张红祥、张晓红、刘颖:
经查李元丽系开发区秋韵园6-3-101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的行为;张红祥系开发区秋韵园9-2-101产权人、张晓红系开发区秋韵园9-1-102产权人,因涉嫌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刘颖系开发区秋韵园6-1-102产权人,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上述行为我单位均已立案处理,现将相关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公告如下:
关于李元丽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18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6-3-101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将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清除圈占,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关于张红祥、张晓红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18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9-2-101、9-1-102房产周围破坏的绿化及绿化设施恢复原状并接受检查。
关于刘颖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于2025年1月1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将开发区秋韵园6-1-102房产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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