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区各游泳场馆实行深水测验制度的通知 |
开发区各游泳场馆:
按照《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泰达街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拟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游泳场馆实行深水测验制度,请各游泳场馆遵照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依据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深水区划定标准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处罚规定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请各游泳场馆以泳池水深1.5米为界限划分深、浅水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隔离带。
(二)请各游泳场馆制定深水游泳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予以劝阻,并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违反规定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游泳者自行承担责任”。
(三)请各游泳场馆对拟进入深水区域的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即在救生员的现场看护、监督下,在深水区踩水30秒,连续游泳200米(限制蛙泳、蝶泳和自由泳,不允许仰泳),期间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碰池底、漂浮线等外物,且游泳过程中不得在水中停进休息,但无具体时间限止。
(四)请各游泳场馆对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深水游泳人员名录总表(以备查、详见附件)。
(五)请各游泳场馆为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配备并发放本场馆的深水合格标志,要求其颜色特殊、明显且在本游泳场馆内有唯一性,每次游泳结束后在服务台收回,深水合格标志须向泰达街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体育发展科备案。
(六)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下次到场游泳时,请各游泳场馆在认真核对人员信息后,再次发放深水合格标志,并要求其佩戴入场游泳。
(七)泰达街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拟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对各游泳场馆执行深水测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八)请各游泳场馆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对照开展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深水测验制度。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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