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及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及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中心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3268763
传 真:022-63268763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实验室及锅炉改建项目 |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 号
| 天津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位于天津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为了对原料、出厂产品等进行严格把关,拟在现有物理性能检测的基础上增加化学性能检测,并将其搬迁至2 号办公楼一层,年新增检测10000次;为保证热效率,拟拆除锅炉房内 2 台生产在用 15t/h 燃气蒸汽锅炉,并在现有锅炉房内安装 7 台 4t/h 的燃气蒸汽锅,均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本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生产规模、生产内容不变。本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7%。
| 一、项目施工期间,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原厂址不遗留环境污染问题及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项目运营期间,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盐雾试验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锅炉定期排水及锅炉软水制备排浓水一并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中塘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硫化制样、可燃性实验、硫化曲线实验、门尼粘度实验废气经各实验设备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热空气老化实验、压缩永久变形实验、耐液体性能实验废气经热空气老化箱、高温精密试验机排放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热重实验、熔体流动速率实验、DCS 分析实验、水分测试实验废气经分析类实验室整体微负压收集;熔点实验废气经原材料实验室整体微负压收集;清洁度实验废气经清洁度实验室微负压收集;闪点实验、灰分测试实验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一根 15m 高的排气筒 DA015 达标排放。7台锅炉均配套低氮燃烧器,其中 1~3#锅炉产生的燃气废气利旧现有的1根15m 高排气筒DA010达标 排放,4#~7#锅炉产生的燃气废气利旧现有的1根15m 高排气筒 DA011 达标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确保厂界废气达标。建设单位须按照《天津市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3、本项目实施后,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及锅炉改建项目新增总量来源的确认意见》,上述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均有来源。 4、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品)、废样品边角料、废过滤器、废反渗透膜、废RO反渗透膜,暂存于现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内,定期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危险废物包括实验废液、实验废物、废包装桶(废油桶、废试剂包装桶)、沾染废物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均依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城管委定期清运。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主要风险物质为机油、汽油、柴油、乙酸、乙醇(75%)、卡尔费休试剂(甲醇、二氧化硫)、实验废液、使用、储存过程中,管理不当导致的泄漏、火灾、中毒等伴生/次生风险事故。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风险事故的防范、减缓等措施,加强对环境风险的防治工作,强化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和次生环境事故。 7、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规范的采样点,悬挂符合要求的标识牌。 8、你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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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1- 9.18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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