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政府对赵之刚实施随意堆放生活垃圾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赵之刚在太平镇太沙路西北方向同安小区2号楼,实施随意堆放生活垃圾行为,本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实施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8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处决﹝2024﹞2号),依法给予2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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