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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窦运兰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25 14:19      来源: 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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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窦运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友爱东街的流河火锅鸡店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5月20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12号),依法给予5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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