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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李曼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4-19 16:07      来源: 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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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李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太沙路的东北方向10.08米处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4月14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4月14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08﹞号),依法给予2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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