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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胡泽明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2-24 14:46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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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胡泽明在滨海新区太平镇太沙路天合聚饭店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行为一案,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11条第6项的规定: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64条之规定,于20220223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04),依法给予5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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