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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石超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2-21 14:34      来源: 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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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石超在滨海新区太平镇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一案,本单位于2022215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24条的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65条第1款之规定,于20220215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03),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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