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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张俊强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2-21 14:28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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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张俊强在滨海新区太平镇滨海新区太平镇徐太路树园子村路段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一案,本单位于2022215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于20220217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海新区太平镇法字2022-0003),依法给予8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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