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窦加国实施的运输渣土未进行封闭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窦加国在滨海新区太平镇工农大道实施的运输渣土未进行封闭行为一案,本单位于2021年08月30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运输渣土未进行封闭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于2021年08月30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综执简处决字2021第0011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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