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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3-18 08:49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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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刘效雄私自烧荒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于巡查发现相对人刘效雄在太平镇前十里河村北侧私自烧荒一案,本单位于2021年03月11日经审批立案并积极组织开展执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及相对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私自烧荒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03月15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海新太平镇法字_2021-0001_号),依法给予20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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