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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5-11-08 00:00      来源: 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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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政府法制办负责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政府委派代理镇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镇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镇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的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

    30-55周岁。

    第七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镇政府法制办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确认。镇政府法制办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镇政府法制办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但为镇政府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镇政府严格遵守页顶的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镇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  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  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在聘期间,镇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  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  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  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  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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