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抵御风险的能力,太平镇党委、政府对应急工作高度重视,把此事项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我镇本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镇区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11年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释义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太平镇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驻镇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镇政府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镇长的领导下,通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镇政府副镇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镇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镇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镇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镇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镇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详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和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镇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
三、运行机制
镇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资源,分级分类处置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预测与预警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镇政府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通信、住处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镇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镇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镇政府领导同志做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批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镇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镇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的请求或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镇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
4、指挥与协调
需要镇政府处置的,由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镇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县直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镇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者个别村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镇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政府或者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7、 恢复与重建工作
(1)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做出报告;
(3)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和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或镇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应急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求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气象与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热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求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镇政府有关部门、驻镇单位要加强应急求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财力保障
镇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镇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三)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保障
镇医院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五)交通运输保障
镇政府要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七)人员防护
镇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八)通信保障
镇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九)公共设施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热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单、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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