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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古林街道>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实行三孩生育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3 14:09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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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津卫人口〔2021500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实行三孩生育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三孩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就三孩生育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孩生育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三孩生育登记:

    (一)双方初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生育三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四)生育三个子女后,其中有子女残疾的。

    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前两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二、三孩生育补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三孩生育补登记:

    (一)202153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二)202153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怀孕第三个子女但终止妊娠的;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三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前两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和终止妊娠的相关医疗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已通过再生育子女许可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本人可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三孩生育登记,不需要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目前,三孩登记暂不支持网上办理,相关程序待完善。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育登记现场办理工作,落实首接责任制及承诺制等工作要求。对已经掌握符合三孩生育登记及补登记条件的群众,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

                              20211012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翁月桃;

             联系电话:233376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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