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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9-03 23:29      来源: 海滨街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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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海执简决字[2021]0054

    相对人:王元

    (单位)2021081611:28, 在幸福路中国石油原油运销公司, 实施乱扔垃圾行为, 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你(单位) 有权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签字:王元

        办案人签字:赵怡然司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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