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管理办法的
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4】5号)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取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情况,社区,街镇应准确及时掌握就业变化情况,必要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3.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题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5.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奖励费。因个人愿意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6.咨询投诉渠道:大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63856632 63856606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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