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大港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滨海新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1972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需提交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证(三级以上)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特扶条件个人意愿到所在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办理登记,街道审核,新区审批。
五、咨询投诉渠道:大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63856632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