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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大港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索引号: 57-6346-2019-00011
发布机构: 大港街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1-11
发文日期: 2018-01-20
有效性: 有效

  大港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港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依据《中共滨海新区区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街道工委或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身作则,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务实创新,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五)民主决策原则。积极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决策透明度,保证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街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街道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街道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街道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三)研究讨论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工作举措(讨论决定党员发展等)、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街道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街道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五)街道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调整;

  (六)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八)工作人员考核、绩效考核等奖惩事项;

  (九)街道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十)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街道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处、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科级干部的任免、事业编制人员职级晋升;

  (四)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和社区主要负责人调整;

  (五)新党员的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六)招聘工作人员及薪酬调整;

  (七)申报区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或集体;

  (八)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九)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街道改革和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集体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二)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大宗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以及合资、合作、担保项目;

  (三)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重大慰问、支援款物等;

  (三)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工委会、党政班子会、主任办公会等。

  第九条  工委会由工委书记主持,工委成员参加。决策的范围包括:在“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街道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条  党政班子会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主任主持,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决策范围包括:涉及街道日常工作、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主持,街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决策范围包括:涉及街道行政日常工作、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决策议题建议:

  (一)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可提出决策议题。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拟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向街道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同意后列为决策议题;

  (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事项,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街道工委书记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四)街道工委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事项,要事先征求班子中党外人士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比较复杂或有一定难度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四条  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街道改革发展的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部门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应进行而未进行论证评估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做出评估报告,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帮助街道工委或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工委会、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主任办公会出席人数应保证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按照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街道工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决策事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街道工委书记或主持人陈述理由后,可以做出决定;对非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四)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对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街道工委成员或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工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决策跟踪、反馈: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并及时向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报告落实决策的工作进度。对重大行政决策是时候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一件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决策调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承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向街道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二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工委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工委书记汇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工委办、行政办按分工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汇报。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行政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办事处主任汇报。街道纪工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把“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街道主要领导同志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公开栏、会议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巡视和审计,并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区委、区政府及本街道、干部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街道工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出席会议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五)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七)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给街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报请上级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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