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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杨家泊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57-14071-2021-00001
发布机构: 杨家泊镇
文  号: 津滨杨政发[2021] 2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2-10
发文日期: 2021-12-29
有效性: 有效


杨家泊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杨家泊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收支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政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支管理的控制目标

1、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管理规定,防止账务资金体外循环或形成小金库、防范挪用单位收入、违规使用票据等违法行为发生;

2、各项收入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3、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4、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5、各项支出真实合理;

6、各项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7、各项支出均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四条合理设置岗位,对于收款与会计核算、印鉴章的保管与领用、票据的保管与领用等岗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财政办公室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条严格非税收入征缴。相关业务处室在组织征收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时,应及时上报给财政办公室,由财政办公室统一开立缴款凭证,并建立台账。业务处室经办人应将缴款凭证及时交给缴款人,并告知缴款方式,监督其进行缴费。

第七条 收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未收到款项需开具收据时,应向出纳人员出示上级拨款文件或上级部门微信通知。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资金拨款等无需开票的情况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如遇特殊情况,无任何文件通知依托且款项尚未到账需要先开立收据时,需要附一份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情况说明后方可开具收据,若开具收据后因特殊情况款项无法到账,经办科室需负责将原收据退回财政办公室。

第三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八条  由镇财政列支的支出事项需在每月底前将下一月度用款计划表提交财政办公室,经财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申请预算指标,再进行支出报销。

第九条  预算内资金或已下达专项资金具体流程为:业务科室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上级部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填制《杨家泊镇支出报销凭证》,经办人应按规定填写支出用途、资金来源(预算科目或专项资金)、支出金额等要素,所属科室负责人负责对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核签字。党费相关支出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字。

预算外项目的经费申请。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支出一般不作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调整的,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凭会议纪要到财政办调整预算,之后再按照预算内审批流程走支出审批。

村委会需要由镇政府解决的资金支出事项,应向对口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条  所有支出必须附有合法发票,项目工程类及大额支出的必须附有合同或协议,采购类支出按照《杨家泊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支出时需附《资金使用审批表》,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报财政办公室核准。支出报销单后附支出明细表的,明细表上需要有制表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对于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内容不真实、开支不明确的票据一律拒绝付款。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支出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5万元以上支出事项在立项时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镇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大额资金或重要资金的使用必须附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经济事项办结后或者办理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付款的,结算报销时提供确定此次支出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会议纪要,每次支出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佐证材料,填写杨家泊镇支出报销凭证,在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后可进行付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专款专用,任何人都不得占有、挪用。对于支付给个人的专项补贴款需按要求由本人领取,本人无法到场领取的,原则上由出纳人员直接电汇至本人账户;若由他人代领,需提供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单位税号;②填制日期,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办公室在办理经费的拨付和报销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支付是否有专项经费或预算

2、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3、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签字是否齐全);

4、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支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5、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借取资金的,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或相关文件。经办人按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后,由出纳岗办理借款手续。借条应及时记账。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借款或报销现金1000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政办公室;对公支出,原则上采取支票或汇款的方式。电汇业务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报销手续交至财政办公室。

第十七条 借款应在项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结算手续,对于项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政办公室应通知该科室暂停该科室的其他借款或报销业务。

第十八条 调离本单位或辞职的,需清还所借公款,方可办理有关调动、辞职手续。原则上差旅费不预借款,由公务卡先行透支。

第五章  会计档案借阅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借出。各科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资料存档,对资金使用档案资料、数据、审批合同、金额等自行留档,无特殊情况,会计档案资料不予随意查看。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查阅,须持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镇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将会计档案带出财务部门档案室,须经财务主管领导、镇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会计档案外借手续,用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

第二十二条 单位外部有权部门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审计通知单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专人调取相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完备查阅记录。凡查阅财务档案均须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查阅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查阅档案时,不得有在卷内勾画、圈点、涂改、折卷、裁剪、污损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归还案卷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查验,点交清楚,及时归位。

第六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办公室内部调账需附调账说明,调账说明应经过财务主管领导、镇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报销时间定于每周一、周三、周五(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每月有代发业务需求的科室需在每月26号之前把相关文件资料交予出纳进行代发。

第二十七条 如遇特大应急事件,可采取特事特办原则进行处理。

制度从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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