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优化调整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公示 |
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优化调整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目录
管理领域 | 序号 | 执法事项 | 违反条款 | 执法条款 | 执法内容 |
非法行医管理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保障 | 1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环境保护管理 | 1 |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1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1条第2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
2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3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殡葬管理 | 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房屋安全管理 | 1 | 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2项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3项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消防通道管理 | 1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1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文化市场管理 | 1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营业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 1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第1项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2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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