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张文永) |
张文永(身份证号:120221********0035):
本机关于 2024 年 2 月 17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汉执拆决字[2023] 08 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 日内,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底商131号檐墙东侧平房建筑物(顶部为蓝色彩钢瓦,墙体为白色砖混结构,建筑物长约6米,宽约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滨汉执决催字[2024]2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在公告送达期间,你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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