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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2025年11月份行政处罚公示表
发布日期: 2025-12-12 16:56      来源: 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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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镇2025年11月行政执法处罚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左丽丽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0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韩永彬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1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徐华平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2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王立君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3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徐瑞彤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4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李晓霞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5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徐俊改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6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4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4新城镇人民政府
    陈雪峰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17号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行为2025年11月17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中建八局项目部,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0.022025/11/17新城镇人民政府
    何立君个人身份证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5)0020号实施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2025年11月28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黄圈清真寺西南侧,实施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一条简易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处罚0.012025/11/28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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