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镇2024年3月行政执法处罚公示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左丽丽 | 个人 | 身份证 | 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4)0003号 |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单位进行收集的行为 | 2024年3月3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煦和湾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七条 | 简易处罚 |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 | 0.02 | 2024/3/3 | 新城镇人民政府 | |
张美侠 | 个人 | 身份证 | 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4)0004号 | 实施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行为 | 2024年3月3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煦和湾实施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行为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 | 简易处罚 |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 | 0.02 | 2024/3/3 | 新城镇人民政府 | |
赵丽纳 | 个人 | 身份证 | 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4)0007号 | 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等经营的行为 | 2024年3月8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煦和湾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等经营的行为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简易处罚 |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处罚 | 0.01 | 2024/3/8 | 新城镇人民政府 | |
吴爱玲 | 个人 | 身份证 | 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4)0008号 | 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等经营的行为 | 2024年3月8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煦和湾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等经营的行为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简易处罚 |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 | 0.02 | 2024/3/8 | 新城镇人民政府 | |
宋佰祥 | 个人 | 身份证 | 津滨新城执简决字(2024)0009号 | 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的行为 | 2024年3月18日在滨海新区新城镇黄圈清真寺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的行为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 | 简易处罚 |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处罚 | 0.02 | 2024/3/18 | 新城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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