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大沽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11月份) |
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十一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魏建东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28号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65条 | 小区内堆放物品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65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 | 0.02 | 2021/11/3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杨雪杰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29号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19条 | 占路经营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19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 | 0.02 | 2021/11/3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王宝忠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简决字[2021]0100号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32条 | 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32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壹佰元 | 0.01 | 2021/11/3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魏艳琴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31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4条 | 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65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0.05 | 2021/11/5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付建锋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30号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19条 | 占路经营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例》第19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 | 0.02 | 2021/11/1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陈连花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32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4条 | 未将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投放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65条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0.05 | 2021/11/5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许贺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33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4条 | 未将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投放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65条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0.05 | 2021/11/5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
杨保书 | 自然人 | 津滨大沽执处决[2021]34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4条 | 未将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投放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65条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 | 0.05 | 2021/11/9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 | 1112011600016710X9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