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正:
因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新河周转房1区6排西侧建设彩钢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新河街限拆决〔2024〕0002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新河周转房1区6排西侧擅自建设的彩钢房。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津滨新河街决催〔2024〕0014号),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新河周转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为彩钢房屋,位于新河周转房1区6排西侧,长约6米、宽约3米。
逾期仍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6月16日09时00分起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河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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