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河街行政处罚目录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 人类别 |
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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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未经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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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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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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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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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鉴定或不按鉴定内容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未鉴定或不按鉴定内容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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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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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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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二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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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六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八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二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八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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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七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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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七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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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条;《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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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十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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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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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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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保护功能照明设施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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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改造、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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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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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调整监控设备;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影响景观照明效果;其他妨碍或者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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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设置或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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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夜景灯光照明设施设置三同时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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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功能不完好;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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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清洗或者粉刷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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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违法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乱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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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由建筑物或车辆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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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街建筑物非指定地方安装空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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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未按要求采取隐蔽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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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黏贴、涂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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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整修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七条;《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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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修复、更新或拆除各类标志和设施义务;未经许可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三条;《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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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义务;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拆除、退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条;《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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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再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五条;《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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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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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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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集贸市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法定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地下作业或铺路时不设置围挡;进行地下作业或铺路时不清理余土和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装载污泥,不及时清运和清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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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保洁质量未达到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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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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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法受纳其他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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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单位违法交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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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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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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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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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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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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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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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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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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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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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标准履行核准、时间、配备设备、人员、计量、监测等规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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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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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倾倒和清运生活废弃物;未使用密闭容器存放和清运生活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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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分类和袋装收集废弃物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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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或不按核准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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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废弃物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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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废弃物处置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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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六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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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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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三条;《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八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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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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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配套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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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环境卫生设施,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法将环境卫生设施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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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或占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十五条;《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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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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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毁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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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死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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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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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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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损坏古树名木的六项情形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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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名木古树保护和避让方案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二条;《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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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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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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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五十二条;《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六十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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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占用园林绿地后延迟恢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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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散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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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车辆沿途丢弃、撒漏或者车辆不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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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四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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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过程中违法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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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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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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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致使道路受到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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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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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工地出入口未采取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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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地下作业或铺路时违法排放泥浆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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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或在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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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居民区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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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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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在居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十七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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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三条;《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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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或未履行补建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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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产权单位不履行改造责任或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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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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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大型活动时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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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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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社会公示重、还建计划,未设置临时厕所或未及时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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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免费开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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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厕所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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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停用公共厕所未公示、备案,未设置临时活动厕所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公众用厕需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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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维护保洁责任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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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未符合经营场所规范和污水、污泥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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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携带养犬清洁用品;不及时清除犬排泄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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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饲养禽畜;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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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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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清雪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五条;《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六条;《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七条;《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九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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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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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居民区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庭院、走廊、阳台、屋顶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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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处罚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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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的处罚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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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的处罚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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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的处罚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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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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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处罚 |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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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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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不建立禁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烟检查员、不开展禁烟宣传工作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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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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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器具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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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不予劝阻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自然人 |
12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场所、歌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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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且不劝阻的处罚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 | 自然人 |
12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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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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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处罚 |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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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的处罚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自然人 |
12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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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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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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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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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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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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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或违规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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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5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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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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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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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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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社会救助工作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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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新河街道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优待抚恤工作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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