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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2 09:37      来源: 杭州道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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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社区:

    《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11月7日

     

    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道街购买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多层次、多方式的安全生产服务,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遏制事故发生,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提高承接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能力,有效满足安全生产的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让财政资金更好服务于我街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杭州道街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必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杭州道街根据合同约定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杭州道街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四条  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体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三章 承接主体及条件

    第五条  承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资质(资格)、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杭州道街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论证服务。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相关辅助服务。

    (三)街道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四)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服务。

    (五)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安全培训。

    (六)安全生产信息化、宣传和咨询服务。

    (七)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服务。

    (八)辖区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服务。

    (九)其他杭州道街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五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投入力度。

    第九条  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式为街道采购,对街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街道班子会、街工委会批准后,由街道购买主体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街道班子会、街工委会批准后,购买主体组织采购。

    第十条  街借安全办与法制办根据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标准要求制定合同范本,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街办事处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合同,严禁承接主体转包、分包其他主体。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开展验收工作,可以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街道对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再次参与街道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资格。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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