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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道街河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8 00:00      来源: 杭州道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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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杭州道街河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

    按照天津市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的《市河长办关于深化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通知》(津河长办[2017]44号)文件,和新区河长办相关要求,我街制定了河长制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河长制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附件:1.杭州道街河长制会议制度

    2.杭州道街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3.杭州道街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4.杭州道街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度(试行)

    5.杭州道街河长制奖励办法

    6.杭州道街河长制社会监督制度

    7.杭州道街河长制新闻宣传制度

    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

    杭州道街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我街河长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善河道水质重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特制定街道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1.重点项目协调指的是河长会同职能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2.重点项目协调由街、社区河长办收集梳理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召集各相关单位会商,河长办负责实施。
     3.与会人员
       河长、相关单位、街道、居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4.例会执行
       街河长办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例会,传达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市、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专题研究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街河长办提交的需上级河长办解决的事项;总结交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根据报表和季度报告情况定期不定期及时召开例会,指导开展防洪排涝、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重点工程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落实。街河长办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5.街河长办要切实履行协调督促的职责,对所辖河道每个重点项目做好日常联系沟通工作,全程跟踪,紧抓落实。
     6.开展重点项目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察看、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重点项目难题协调推进情况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项目督查情况,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7.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附件2

    杭州道街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增强政府公信力,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引导,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准确掌控河湖管护动态信息和河长制实施进展,确保杭州道街“河长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信息公开

    第一条 公开内容

    (一)公开河长名单。通过公众媒体公布街总河长、河长及社区河长名单。

    (二)公开河长职责。街河长办负责通过公众媒体公布街级总河长、河长和社区级河长职责。

    (三)公开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由街河长办负责,向社会公开管护河湖的基本情况和河湖管护工作实施动态。河湖基本情况包括:河湖名称、起止位置、河流长度、湖(库、塘)面积、所辖管行政区域、河湖管护现在存在突出问题、河湖现状水质和管护水质目标等。

    第二条 公开方式

    (一)河长公示牌及宣传牌设置

      河湖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湖名称、起止位置、河流长度(湖库、塘面积)、辖管行政区域、河长姓名及职务、河长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基本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设置河湖管护宣传牌,重点宣传河长制和河湖管护意义,定期更新河湖管护工作动态,提高民众对于河长制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

    (二)通过主流媒体公开。由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河长制重要工作内容和信息,报纸等媒体要加强新闻报道引导,增强社会各界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公开频次

    河长制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公布一次,河长制工作相关事项的处置、处理结果及执法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各级河长名单每年进行变更复核,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四条 信息审核

    由街河长办负责需公开信息的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

    二 信息通报

    第五条 通报范围

    (一)街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二)街河长办成员单位;

    (三)街级总河长、河长。

    (四)社区级河长办。

    第六条 通报内容

    (一)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和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二)督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效果;

    (三)河长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 通报方式

    街河长办承办街级工作通报,通报由街河长办签发。、

    第八条 通报时间

    街级河长制管理工作通报原则上应按月进行通报。

    三 信息共享

    第九条 共享范围

    街河长办成员单位和相关社区河长办。

    第十条 共享内容

    河湖名录、河湖管护工作制度、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河湖水质、水生态、“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水污染治理等方面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附件3

    杭州道街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循原则

    (一)及时性。报送信息注重时效性,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实效性。报送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言简意赅,文字畅通。严格报送程序、认真审核报送内容。

       (三)全面性。报送信息必须坚持全方面、多角度提供信息,防治妄加取舍,以偏概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第二条 报送信息内容

    根据信息报送内容分为简报信息和专报信息两类。

    (一)简报信息内容:简报信息内容是指定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和向下级河长办和相关责任单位沟通情况的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区总河长、区河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区级各责任单位和各街镇(功能区)推进河长制的重要工作进展、完成成果;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二)专报信息内容:专报信息内容是指需立即呈报区领导小组,区总河长、区级河长的重要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区领导小组、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交办的重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总结情况;河湖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涉河湖重大协调问题;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护和河长制管理工作的热点舆情处置情况;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报送主体

    信息报送主体为街河长办。街河长办应明确一名责任人或联络人。

    第四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简报信息报送方式:街河长办将相关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办。

    (二) 专报信息报送方式。街级河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工作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办。

    第五条 信息报送频次

    (一)简报信息由街河长办于每月20日前向区河长办报送,每月一次。

    (二)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第六条 信息报送工作考核

    街河长办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附件5

    杭州道街河长制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鼓励各相关社区发挥推动河长制积极性、主动性,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依据

    街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街河长办)每年度按照《滨海新区河长制考核办法(试行)》对各街镇(功能区)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评价优良的社区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

    根据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情况,对各相关社区河长进行评定排名。对优秀河长在全街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以奖代补机制

    1.以奖代补资金安排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街镇(功能区)实施河长制工作的补助资金。市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区级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2.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

    包括纳入市、区级河长制考核的河湖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三)社会监督奖励

    1.社会监督员

    街河长办对聘用的社会监督员,每年度进行评定,对优秀的社会监督员给予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按照《滨海新区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发放。

    2.社会监督群众

    对参与社会监督的热心群众采取有奖举报的形式,奖励金额按照《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发放。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附件6

    杭州道街河长制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街水环境治理工作效率,积极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力量,及时掌握我街水域是否存在脏、乱、差现象,切实推进全街“河长制工作实施”,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河道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进行实地探勘调查,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二)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

    ⑴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
    ⑵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
    ⑶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⑷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⑸河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构)建筑物,违法、违规擦挖;
    ⑹河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等;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办对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由河长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把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附件7

    杭州道街河长制新闻宣传制度

    为做好我街河长制新闻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街级河长制新闻宣传工作,各社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社区级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形式

    街级河长制新闻宣传工作由街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街河长办)进行组织实施,街各责任部门、各相关社区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方针

    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河长制舆论引导新格局,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共谋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新闻宣传内容

    (一)基本宣传内容:河长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基本信息。

    (二)公众知识宣传内容:河湖养护基本知识,水环境治理知识,呼吁公众参与保护水环境宣传内容等相关信息。

    (三)政务公开宣传内容:河湖基本情况、河长设置、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渠道等相关信息。

    (四)工作任务宣传内容:全街河长制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开展和完成情况信息。

    (五)重大活动宣传内容: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级河长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信息;区河长办、区各责任部门组织召开的各项公众参与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信息。

    五、工作职责

    (一)街河长办对河长制新闻宣传内容进行广泛全面宣传。

    (二)街河长办负责按照区河长办的有关要求,提供及时准确的工作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由街河长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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