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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街道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2
发布日期: 2025-07-15 10:10      来源: 新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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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行政相对人类别姓名证件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法人花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07号花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云山道与塘汉路西南方向,实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4/18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2法人赵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08号赵某某,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河北西路,实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0.022025/04/2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3法人安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09号安某,在天津市塘沽永兴道,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装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0.012025/04/2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4法人王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0号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厦门路与庐山道交口的西南方向,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装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0.0152025/04/3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5法人周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1号周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尧山道,实施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5/1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6法人田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2号田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庐山道,实施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5/1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7法人邢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3号邢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宝山道和河北西路交叉口附近,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5/27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8法人段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4号段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尧山道与谐海路交叉口南50米的西北方向,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装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5/27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9法人陈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5号陈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街道东江路与惠山道交叉口,实施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0.022025/05/29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0法人张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6号张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厦门路,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6/09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1法人张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7号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厦门路环渤海五金建材市场,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6/2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2法人刘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8号刘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厦门路的正北方向,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7/09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3法人王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19号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厦门路与庐山道的交叉口,实施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7/1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4法人高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20号高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公路和河北路交叉口南西50米,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装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7/1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5法人段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21号段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永兴道附近,实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装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7/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16法人蒋某某身份证津滨新北执简决字[2025]0022号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街道塘汉路,实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其他—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0.0052025/07/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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