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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街道2025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汇总
发布日期: 2025-03-03 10:35      来源: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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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6号)

    案件名称

    某某占路经营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6号

    行政相对人

    某某

    处罚事由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法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7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7号)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占路经营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7号

    行政相对人

    陈某

    处罚事由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法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7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8号)

    案件名称

    某占路经营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8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法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7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9号)

    案件名称

    某占路经营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09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法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7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10号)

    案件名称

    某占路经营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10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法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8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11号)

    案件名称

    某未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案

    程序类别

    简易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5]0011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在某小区实施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

    排泄物行为

    违法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第五十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第五十条第四款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52月28日

    行政处罚结果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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